风中的木头

真实纪录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和朱令有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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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7] 实习小律师 — 再谈律师倾向性问题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17, 2006

http://post.baidu.com/f?kz=88722383

再谈律师倾向性问题再说说麻子大在回复中的质疑:“律师不应该有倾向性,那样会影响律师对整个案情的判断,从而导致律师给委托人错误的信息。注意律师是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是什么对委托人有利就对委托人说什么,更不是投委托人所好光说委托人想听的和委托人希望听到的,那是律师的职业操守所不允 许的。”

素描之流的看家本领就是偷换概念,麻子大也深得精髓。铊所说的不是律师是否应当具有倾向性,而是律师是否在逢迎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是阿谀奉承。这是助人还是害人你不清楚吗?

既然麻子大提到律师的职业操守,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以“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目的的我国现行的《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职业操守中还有独立辩护原则,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非法干预和限制,并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时候,律师还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不由当事人左右的!!

设想你是一个杀人凶手在行凶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依法提起公诉。你聘请的律师(或者法庭为你指定的律师)因为你犯罪证据确凿就一言不发不为你辩护,这就是所谓保持中立态度律师吗,这就是你希望聘请的心甘情愿支付代理费的律师吗?

我们讲的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指从根本上的维护,而不是口头的。朱令的代理律师自然要做大量的工作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朱令的合法权益,麻子大的这种问题就由实习小律师我来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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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7] 实习小律师 — 评素描之菜刀证据论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17, 2006

http://post.baidu.com/f?kz=88709829

评素描之菜刀证据论

素描在《措辞证据考》一文回复中再次提出了一个幼稚可笑的问题:“请问一下,是否每个家庭主妇都需要对连环菜刀杀人案负责?每个家庭主妇都“永远不要宣称连环菜刀杀人案和自己无关””
这又与他的人狗论一样,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用举证证明,自然也就不是证据。菜刀每个主妇都有,这是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发生 菜刀杀人案的时候公安机关会请所有的主妇“换个地方”了解情况吗?但是如果你接触的菜刀是行凶的菜刀,你的嫌疑就大了!!!也许真的会“换个地方”喝咖啡 呢。

我们现在讨论的铊和菜刀不同,北京有几个能够接触到铊的人是数得过来的!!!能够接触到铊又可以接近朱令,还有能力在投毒之后11年仍然逍遥法外 的人更是少之又少。素描的概率学的相当好,相信不用我说也算得出,始终在这么多条件的交集中的“2号球”是凶手的可能性是不是已经上升到了必然性了。

素描的菜刀论和人狗论是否值得驳斥暂且不说,不过素描对律师在网络上挥舞菜刀,狗急跳墙可是大家都看见的哦。

附录:我写的《评素描之人狗证据论》一文。

在朱令律师的帖子中我们看到素描积极回帖,其人狗证据论“相当的”精彩,素描的逻辑推理是:首先案犯是人才能犯罪,是狗就不能犯罪,首先要证明她 是人,那么她是人的证据就是必要证据,如果她是人的证据是本案的必要证据导致她与本案有关的话,那么所有人就都与案件有证据关系了!

到底是狗嘴里吐不出象牙,素描忘记了法律规定,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对于不存在争议 公知的事情不需要举证!所以我们以前一直想当然认为嫌疑犯是人,没有争议,当然也就没有去寻找关于铊是不是人的证据,这是我们的“相当大的”失误。

现在素描提醒了我们,这个问题素描是有“相当的”怀疑和争议的,应当考证和研究一下铊是人还是是狗的问题,铊是不是人是需要证明的,我们不严谨不 是让铊们狗眼看低了吗?如果铊是一条狗,这也让我们心中有的疑问得到了解决:铊怎么那样的狼心狗肺呢?铊怎么不说人话不做人事儿呢?

对于狗实施的行为,是要打狗看主人的,按照法律上来讲,如果狗是经过人的唆使,狗仗人势,那么狗只是人行为的工具,唆使的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样我们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这条狗不是一条丧家犬!

对于人有人的法,对于狗有狗的法,我们也要依法行事,按照《北京市养犬条例》:发现疯狗,当即捕杀,尸体焚烧深埋处理。所以,对于恶狗,不需审判,人人得而诛之,绝对没有什么“疑罪从无”之说,确实可以“打死了装到麻袋里丢出来”!。

以前总听人讲狐狸精、狐仙什么的,至于狗嘛,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但听到的狗精儿的故事并不多,现在看来可能这条狗也是因为人的得道成了精儿 了,修成人型了,但是“地球人”都知道:狗是改不了吃屎的,所以网友们调查狗的时候,也一定要小心,别把铊逼急了,狗急了要跳墙的!

还有,就是朱令的案件一有进展,就群狗乱吠,帖吧中也到处是狗皮膏药,才想起狗年到了,养犬规定也宽松了,总得让狗叫几天吧!

最后不要忘记问一句:办狗证了吗?

作者: 实习小律师 2006-3-1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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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6] 朱令律师声明与嫌疑人声明措辞细节考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16, 2006

http://post.baidu.com/f?kz=88599063

一、 “永远”一词的使用
朱令律师在《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证据之一》中写道:“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并且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那么她就永远不要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某些网友认为朱令律师“永远”一词使用不当。这些网友认为如果有一天朱令案告破,查明目前大家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本案的罪犯,那个时候这个犯罪嫌疑人难道仍然不能说自己与朱令中毒无关了吗?
我认为朱令律师关于“永远”一词的使用并没有任何不当的地方。即使朱令案破案之后,证明目前我们怀疑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本案的真正罪犯(注意:此处 仅是假设),那也只能说“从现在开始没有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但在那之前的嫌疑还是存在的,缺少时间状语的修饰是说不通的。套用阿根廷诗人安东 尼奥普奇亚的话说,今天将要结束,明天也将结束,但是难以结束的是昨天。
二、嫌疑人表述是否口语化的问题
嫌疑人的声明中有这样一句话:“他们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朱令中毒有关”,之后又声称不是没有“任何”证据,是没有证据,声明中的提法只是口 语化的说法。这一点很值得考证一下。嫌疑人的声明超过八千字,试问一个人写了近万字的声明在媒体上发表,会写完就提交发表而不加审查吗?这仅仅是口误吗? 我认为事实正和嫌疑人的说法相反,这种提法是经过深思熟虑,经过推敲才上发表的。(并且某些网友也证实了嫌疑人的声明是与其同党探讨、商议过才发表的)
没有任何证据、没有充分证据和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认知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毕竟那只是无心之失,可是某些人在前后文中使用不同概念已达到混淆视听的效果就是故意在偷换概念,其心可诛。

三、朱令律师是不是水货律师
某些网友认为朱令律师是水货律师。这一点我不敢苟同。
朱令案件发生11年后,朱令律师在《朱令令(朱令)律师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中首次提出了“解除犯罪嫌疑”和“排除犯罪嫌疑”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解除仅仅是在程序上解除嫌疑,而排出则是在实体上排出嫌疑,具备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辨别出程序和实体上的区别。
另外在朱令律师《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证据之一》一文中也明确提出了充分证据和必要证据的区别。嫌疑人能够得到致使朱令中毒的铊虽然不能证明嫌疑人就是凶手,但是凶手一定能够得到致使朱令中毒的铊。这样明确的逻辑关系经朱令律师指出相信大家不难理解。
虽然关心朱令的广大网友多数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在众多的网友中也不乏深谙中国乃至国外法律的法学专家,难道发现这么多人都没有发现的问题的律师,也应该被叫做水货律师?
四、关于倾向性的问题
某些网友指责朱令律师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媒体应当中立,公检法机关应当中立,律师也应当中立吗?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朱令 律师接受朱令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自然就应该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这恰恰是朱令律师的职责所在,如果律师也要保持中立就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以上种种观点,也不过是实习小律师的一家之言,仅供关心朱令的朋友参考。

作者: 实习小律师  2006-3-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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