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中的木头

真实纪录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和朱令有关的事情

[2007-03-06]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六卷)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7, 2007

http://post.baidu.com/f?kz=178902209
1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六卷)

你们为啥不重视一下秋菊系列呢?!

—— 秋菊0001

(小菊花似乎对近日以来网友们将他当作笑柄一事深感沮丧。)

挺孙派可都是高智商人群。

—— 素描初学者

(冒昧地问一句:小菊花是怎么混进去的?)

贝志成不肯光明正大,怎么告啊?

—— 素描初学者

(素描需要减压了,她的“得意句式”——“反问句”的气势及合理性似乎愈发孱弱了。贝志城上网易对话聊天,孙没上;贝志城上央视东方时空,孙也没上;贝志成不怕上凤凰卫视鲁豫有约,孙又是预谈又是签保密协议,最后还是不上。究竟谁不肯光明正大,一目了然。)

供认不讳了,怎么自首?

—— 素描初学者

(显而易见,素描“相当”需要减压。不然,她迟早会像小菊花一样“有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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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请看孙维对薛李的态度(转自mitbbs)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6, 2007

原文是mitbbs上yumiyumi的一个跟帖,后被转载到百度朱令吧,单独作为一个帖子。

http://post.baidu.com/f?kz=168767050

发信人: yumiyumi (yumiyumi), 信区: Overseas
标 题: Re: 薛刚: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 [ZT]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an 31 14:55:54 2007)

薛刚在网上发了两个主要帖子,一个是9点,这个是先发的,这个9点是孙维
替他起草的。然后是25点,这个是孙维,谢飞鱼等根据娜9条的精神参入起草修改的
这个有wordfile作证,已经交给律师。跑不了。
这个已经被他们同学驳得体无完肤了,就不用再驳了
还有我想说一句,toliman,你最好不要拿薛刚来转移视线
他们两口子对你们够意思,你们要是人,就要保护人家。
另外我这里摘录一点当时因为当时网上误传李含琳是朱令同宿舍的,很多人说给
薛刚,李含琳写信,王琪向孙维请示要不要说明李含琳不是同宿舍的,这样就不会
有人给他们写信了;(既然toliman提到大家干扰他们夫妇,那我这里把这一段贴一贴)

王琪:不知道是不是有人真的给移民局写信了,含琳跟这事一点关系都没有,都不是一
个宿舍的,不如在网上说一声,估计也没人去捣乱了
孙维没有接话,说别的。
王琪继续说:我估计最近大家看一眼朱家的报告,就已经知道我和金亚才是同宿舍的,
希望能省了含琳的麻烦
孙维:你不明白,国外的这些人现在根本不关心案子的情况,他们就是故意要迫害,
因为含林夫妇日子过得比他们好,他们没出发泄,举杆“正义“的大旗就从上来咬,为
了咬而咬。
孙维继续说别的,没有正面回答
王琪又问:网上之所以诬陷她就是说她是同宿舍同学,只要证明根本就不是,说明哪些
人就是说谎
孙维:你不明白,国外的这些人现在根本不关心案子的情况,他们向移民局说的是薛刚
是党员,要求取消他们的绿卡,驱逐出境,他们只关心别人的绿卡

到最后,也没同意让王琪去网上帮李含琳说清楚,其实当时很多同学都知道是错的
大家都不说,想看看他们三个怎么办,后来还是记者帮着把事情讲清楚了,不过通过这件
事情很多同学都对这件事情有了很大的看法。

作者: 月亮正凉2 2007-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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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四卷)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5, 2007

http://post.baidu.com/f?kz=178593615

【 帖 丢 重 发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四卷)

我最反感说:你有罪,不过证据不能给你知道……

—— 秋菊0002

(估计孙的律师比你更反感这个。)

我很讨厌那些不把话说明白的人。

—— 秋菊0002

(给你留点悬念嘛。)

我激动的是,你们对一个简单的cctv如此看重。

—— 秋菊0002

(秋菊对CCTV重播朱令节目及广大网友的良好反响感到愤慨,他认为网友们在“拿着鸡毛当令箭”。)

今天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父女恩仇”,讲述了一个父亲杀害儿女的案件。父亲仍然不肯悔改。这表明了什么信号?

—— 218.81.101.*

(表明滚刀肉终究敌不过刀。还有啊小菊花,上海人民似乎也能收到“简单的CCTV”哦。)

“匣中剑”的观点和逻辑无疑是坚实的,论述非常有力,但是由于其火烈性子带来的不少脏话减弱了大家对他的认同。

—— 昭雪非找替罪羊

(介绍一下,小剑剑就是小菊花。)

孙维是否为凶手我并不关心,我所关心的是贝志诚先生行为的本质。

—— 素描初学者

(贝志城是否为中国网络救助第一人我也不关心,我所关心的是坏掉真凶好事的贝志城先生是否坏了您的什么好事?)

案犯是人,才能犯罪,是狗就不能犯罪。首先要证明“案犯是人”,这一点是必要证据。如果“案犯是人”的证据是本案的必要证据导致案犯与本案有关的话,那么所有人就都与案件有证据关系了!

—— 素描初学者

(《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发现疯狗,当即捕杀,尸体焚烧深埋处理。所以,对于恶狗,不需审判,人人得而诛之,绝对没有什么“疑罪从无”之说,倒是确实可以“打死了装到麻袋里丢出来”。 )

金属铊在阿里巴巴有卖,800元一公斤。

—— 素描初学者

(素描掌柜,给咱打个折?)

一窝风攻击当事人中一方,丧心病狂辱骂、污蔑、造谣、传谣、恐吓当事人以及意见不合者;拒绝理性讨论、无视事实、绝不肯合理解释事实依据,以人数多嗓门大为真理、压制言论自由、反对平等对话、反复刷屏以封人之口舌,四出蹲点反复灌输错误思想;妄装天真烂漫而实施阴谋诡计,却又拒绝承认之一群人。

—— 84.102.91.*

(小桃试图给朱令的支持者们下定义。)

你们说她的名字是不是公安强制给改的?

—— 218.69.250.*

(网上有孙维改名孙释颜的消息,有人这样问。)

一堆人如何等同于一个人?可以解释一下么?

—— 秋菊0002

(网友说素描等支持孙释颜的成百ID系列可能出自孙释颜本人,同样有一堆ID的小菊花这样问。)

1、在法律上,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2、证据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有什么区别?
3、您在帖子中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并且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那么她就永远不要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您认为其中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那么错误是什么?

—— 人叵测案可破

(某位“关心朱令案件的普通网友”对朱令律师的提问。张捷、李海霞律师对前两个纯法律问题做出认真答复后,针对第三个问题郑重声明:“我们说出去的话当然要负责任,自己都认为错误的事情也就不会说了。你如果认为我们说错了,可以说你的理由,但是你现在这种问话的方式不恰当。这是一种带有很强暗示性的设问方式,如果是法庭的话,是有很大的诱供嫌疑的。”)

我个人认为律师是在装疯卖傻,意在让真凶可以麻痹,有机会露出破绽。

—— 素描初学者19

(真凶啊真凶,可千万别上朱令律师的当啊!)

————————————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一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543462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二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680048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三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856445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五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7329964

作者: 铊铊供认不讳哦 2007-3-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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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1]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五卷)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March 1, 2007

http://post.baidu.com/f?kz=177329964

1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五卷)

不敢,发这样的毒誓的人是神经病。

—— 素描初学者

(应“春华1007”的要求,网友“铊铊供认不讳哦”欣然发出以下这个毒誓:“我,铊铊供认不讳哦 ,认为贝志城绝对与下毒无任何关系,我深信孙释颜肯定是凶手,如果她不是凶手,我和我全家老小必将遭飞来横祸齐齐惨死!”而当另一网友问素描是否敢发认为贝志城是凶手的同样毒誓时,素描如是说。她还补充说,“铊党始终认为孙维有嫌疑,但是不如贝志城大。”)

我无法排除SW的嫌疑,也无法停止对Bei的质疑。

—— 春华1007

(另一个不敢发誓的人。)

希望你下次接受教训。用逻辑的,理智的观点看待事物。

—— 春华1007

(不但不敢发誓,这位同学显然对“铊铊供认不讳哦”敢发这个毒誓深感不满,他认为这是在“企图用毒誓来杜绝其他追寻真相的声音”。在对发毒誓的网友进行这样的谆谆教导后,还说这位网友如“被天谴”,那绝对是“自找的,怨不得别人”。)

证据不明,如何发?除非你公布你的资料。

—— Step0213

(这位也是春华同学。尽管我们一次次委婉地提醒他,关键证据就像扑克中的王牌,不到关键时候是没必要也不可能向对手亮出的。但是时至今日,他试图打探“关键证据”的激情仍汹涌澎湃。)

所有的事实表明了孙维没有问题,而贝是最大的嫌疑。

—— 春华1007

(春华秋菊的大部分发言,都可以用来作“关键词对换”的游戏,得到的新句子会明显比原句更合理。不厌其烦地转换一下:“所有的事实表明了贝志城没有问题,而孙维是最大的嫌疑。”建议小菊花今后发言要靠谱,不要净说些苍白空洞似是而非的话招人嘲笑。)

贝妈妈去赎罪啊,真不容易。

—— 素描初学者

(对贝志城母亲去看望朱令一事,素描一脸冷笑——看来她的立场又一次坚定了——不知现在她是否敢发这个毒誓:“我,素描初学者,认为孙维(孙释颜)绝对与下毒无任何关系,我深信贝志城肯定是凶手,如果他不是凶手,我和我全家老小必将遭飞来横祸齐齐惨死!”)

本吧另特设临时吧规,如果因为这些理由IP/ID被封锁,将不再通知。
对于下列内容的帖子,吧主保留不预先告知而删除其留言并且进行封锁ID的权利。
1)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2)对孙维及其同学的诽谤以及散播谣言的行为。
3)多次反复张贴从朱令吧转贴而来得吧主认为不恰当的帖子。
4)未经证实,并且可能造成名誉损害的消息。(包括私自公布他人联系方式)
5)其他可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传统道德以及百度贴吧协议的发言。

—— 素描初学者

(素描吧主给孙释颜吧立下的“特设吧规”。实际上,对孙进行激烈指摘的帖子(出自措辞激动的正义网友)素描一般会保留或备份,让这些“反面教材” 世所共见,之后据此封锁网友的ID或IP;而那些措辞理智、条例明晰、难以反驳且一针见血的帖子,素描则会毫不犹豫地删除,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封锁其 ID或IP。)

看看,自己打自己耳光,而且还恬不知耻的抵赖。

—— 素描初学者

(网友“水波光”说,孙维当年没有参加“一二九”演出,素描便莫名其妙地口出此言。实际上,“水波光”之前从未说过“孙维在一二九有演出节目”——但这并不妨碍“孙维曾于朱令排练及演出期间在其周围出现”这一证词成立的可能性。)

据水波说,zl是中阮首席,如果是她“在129演出之前的某个时期“(至少3个月前吧)取代了孙维,我的天,原来不太让人放心的中阮队员孙维居然曾是中阮首席!!!!

—— 222.90.227.*

(根据“末位淘汰”原则,孙既然被“取代”,中阮的演奏水平想必绝称不上出类拔萃。给你打个比方:三个人,水平分别为 “好”“中” “差”,结果来了个“特好”,就把“差”给顶下去了。“特好”做了演出首席,你能说那个“差”本来是首席?)

你们的爸爸妈妈医生有没有告诉过你们水银温度计吃下去以后会有什么症状?……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弱智的问题,问太多遍,会显得你们很无知,真的。

—— 素描初学者

(谈到“孙维当年难道不知道铊中毒的症状”这个问题,素描作出的回答,她声称,铊中毒的症状“化学教科书上是不可能说的,老师也不会告诉你”。而实际上,铊中毒的典型症状在清华大学化学系大一课本上有描述。当年曾与朱令所在的物化2一起上过课的一位知情人这样说:“连我的师弟都告诉我,当时第一时间知道朱令掉头发,神经痛,他们就猜测是铊中毒。因为这是我们清华大一化学课本上的铊中毒经典症状描述。”)

如果警方不同意公开这个案件的案卷材料,那说明这个案件根本没有破获,没有任何有实质性意义的证据。

—— Thornbird_Rose

(曾主要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曾对记者说,“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从个人来讲,我不愿意回答;从公安民警的纪律来说,我不宜发表意见。领导要求我怎么向媒体说一些事情,我只有照办。”由于公安纪律的要求,他表示只能说抱歉,没办法开口回答问题,“这件事情很敏感,过去那么长时间了……”)

孙维和朱令是最好的舍友,要孙维去告朱家,孙维也是不忍的。

—— 匣中剑0031

(剑菊花同学从“如果孙维去告贝志城”,推出“贝志城肯定推卸给朱家”,最后得出“孙维告贝志城就是告朱家”这一结论。显然他认为:贝志城在孙维发表声明后,公开表明自己认为孙维是凶手,但“清白的”孙维面对贝志城的“诽谤”却没有以真实身份采取任何措施,孙维是有着天大的“苦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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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一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543462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二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680048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三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856445

挺 孙 派 经 典 语 录 (第四卷):
http://post.baidu.com/f?kz=176988931

作者: 铊铊供认不讳哦 2007-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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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8] 逐条分析——薛刚所谓 “25个矛盾点”

Posted by woodinwind on February 28, 2007

薛的25个矛盾点据说是他即时写下的,未料却是回帖纲要的印证

http://post.baidu.com/f?kz=177172793

作者: 铊铊供认不讳哦 2007-2-28 20:49

http://www1.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free&idArticle=869887&flag=1

作者:铊铊供认不讳哦 提交日期:2007-3-1 14:03:00
1.
贝—-“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的可能性为大。所以几乎可以相信凶手是朱令的女同学。(这并非是警方的主要依据)”

薛—-“一定是…” “所以几乎可以相信…”不知是否可以判断为贝的臆断?我也无法赞同贝的逻辑:“非常接近朱令的人 = 朱令的女同学” 。

————> 非常接近朱令的人,毫无疑问要“包括”朱令的女同学,这是薛钢无法否认的。警方在排查时,绝无理由漏掉“朱令的女同学”。大剂量铊毒的摄入,除表皮吸收的可能性之外,几乎可以肯定有口服摄入。而当年警方在调查时,一定会搞清楚朱令在被下毒期间曾在哪里食用过哪些东西,其中又有哪些是有机会被其它人“加料” 的。朱令第二次被投毒期间,除了上课,身体仍然虚弱的她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宿舍度过的。所以,最终警方将焦点集中在与朱令同处一室的女同学身上,是再自然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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